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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考生该不该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2010-5-31 14:32|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51| 评论: 0

2007年12月22日是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时间。中国人民大学教务处提醒考生,考生要在监考人员所发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拒签者取消考试资格。据了解,北京大学和中国农业大学也对考生提出了相关要求。这种做法引发了争议。

这样做无可厚非李学人在笔者看来,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的做法有积极意义,无可厚非。其实,任何考试都是对一个人的人格和能力的双重考验,能力可反映在卷面上,而人格却只能通过考试行为来检验。一个考生是否恪守考试纪律,取决于多种因素:比如考生对考场纪律的知情度,考生自身的诚信度,还有监考人员的责任心,考场硬件等等。而在所有因素当中,考生的自身因素最关键,其他一切都是外因,都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要考生想作弊,再现代化的监考设备也挡不住考生的作弊行为。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正是从考生的内因出发,将原来的单方强制约束变为一种约定。这样既能让考生知晓考试纪律、认可处理规定,又能发挥考生的主观能动性,促进考生在履约中建立诚信考风。孔子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一个人不可或缺的品质,做任何事情、跟任何人交往都不能离开诚信,考试更不例外。如果一个考生不能履行诚信的诺言,当然就要“取消考试资格”,不具备诚信考风的人实际上已经在人品的考核中交了白卷。

拒签承诺书也应有权考试杨涛在大学校园内提倡诚信考试,我举双手表示赞同。但是,“拒绝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立即取消考试资格”的规定,这种以强制的手段来推行道德诉求的做法,值得商榷。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拒签《诚信考试承诺书》,就取消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资格,所谓取消考试资格的做法,不过是这些大学自身的做法。事实上,参加考试是学生的一种权利,非经法定的条件和合法的程序,是不容剥夺的。

参加考试是一种学生在法律上的权利,而学校取消学生的考试资格,这是道德侵入法律领域的一种做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为古今中外许多学者所争议,不过,人们普遍认为,道德是向上提升人的文明,法律是划定了人类文明的底线,两者不能混同,即使一个人没有很高的道德标准,只要他没有违背法律,其权利就应得到尊重;只有当一个人跌破人类文明的底线,违反了法律时,才能使用强制手段。我们要求学生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是我们希望提升学生的道德水平,那么,不签名的学生可能受到舆论的谴责,但只要他没有实际的作弊行为,我们就没有权力取消其考试资格,这就是道德的要求不能用强制手段来实现。如果以取消学生考试资格为处罚,迫使学生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这种做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培养学生的“伪道德”。因为人真正的道德水平,只能是在没有外界强制要求下,靠自身的内心激发才能得以提升。四级考生该不该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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