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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0-5-31 01:37|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52| 评论: 0

高校毕业生是党和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生力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增进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的活力,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为贯彻党中央决策和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认真做好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聘目的和原则

  

  (一)通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力求达到以下目的:

  

  1.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解决一些地方村干部老化弱化、后继乏人问题,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增强农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2.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从根本上解决党政干部队伍来源单一、经历单一问题,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德才兼备原则;

  

  3.自觉自愿原则;

  

  4.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

  

  二、选聘数量和任职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连续选聘5年,选聘数量为7500名。2008年选聘1500名。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三、选聘对象和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大学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2)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成绩良好。(3)身体健康。

  

  参加人事、共青团等单位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基本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对于各市(州)、县(市、区)此前已经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通过组织考察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

  四、选聘步骤和程序

  

  选聘工作分为四个步骤:

  

  (一)宣传发动。高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高校党委负责,根据中央和省委精神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在今后五年中,省内各高校应将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纳入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课程。省委组织部将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有关要求、政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分别在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设立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政策咨询热线电话。

  

  (二)报名推荐。主要包含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推荐等程序。

  

  个人报名。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所在高校报名,“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人员分别在省人事厅、团省委报名,往届毕业生和省外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省教育厅湖南省大中专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报名。鼓励应聘对象回原籍(指籍贯或出生所在的县市区)工作。

  

  资格审查。应聘对象报名后,分别由负责报名的高校和单位党组织对应聘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选聘的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各高校和单位党组织要切实把好资格审查关。

  

  组织考察。由负责报名的高校和单位党组织根据分配的选聘名额,按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考察对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考察后,等额提出推荐对象。组织考察应重点考察应聘大学生的德才表现,包括政治表现、学习态度、学习能力、组织能力、纪律观念、身体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体检。由负责报名的高校和单位党组织组织拟推荐对象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情况由体检医院集中反馈给报名单位。体检费由省委组织部直接按实际体检人数拨付到相关医院。

  

  公示。对体检合格的拟推荐对象,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由高校党委在本校进行公示;其他对象由省委组织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推荐。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经公示,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推荐名单,报省委组织部。其他拟推荐对象经公示,由省委组织部将公示结果反馈到负责报名的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党组织研究确定推荐名单报省委组织部。

  

  (三)决定聘用。省委组织部对各高校和单位推荐的名单进行审核,部务会研究确定聘用名单。按计划将选聘对象分配到市州。市州委组织部按省委组织部提出的原则要求,将选聘对象分配到县,落实到村。

  

  (四)培训上岗。由各市州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培训时间一般为3-5天,内容主要是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知识,本地新农村建设情况和乡风民俗,开展农村工作的基本方法。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课堂辅导、经验介绍、座谈讨论与实践培训相结合。采取请优秀的乡村干部传授经验,请大学生村干部先进典型介绍体会,组织到本地先进村或培训基地实践考察见习等方式,帮助他们掌握群众工作方法,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后,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到岗上任。

  

  五、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由县市区财政统一按月发放。到国家确定的我省14个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桑植县、江华县、城步县、麻阳县、新晃县、通道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农村任职的,按本地执行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生活补贴。

  

  (二)在村任职期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办理。办理保险,须从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当月起。

  

  (三)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四)2010-2014年间选调生面向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进行选调。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以上,曾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和已在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纳入选聘计划后,在村任职1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五)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村任职满2年,曾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和已在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纳入选聘计划后,在村任职1年以上,报考省内县级(含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笔试总分加5分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乡镇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笔试总分加7分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报考原籍县和任职村所在县乡镇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同时,人事部门每年专门拿出一定名额面向到村任职满上述年限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定向考录。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六)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村任职满2年,曾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和已在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纳入选聘计划后,在村任职1年以上,参加省直、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笔试成绩加5分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笔试成绩加8分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考虑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七)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以上,曾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活动和已在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纳入选聘计划后,在村任职1年以上,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高校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八)对会做群众工作、善于协调处理各种矛盾、政治素质好、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任期届满的高校毕业生,可列入乡镇科级后备干部,按程序选为乡镇领导干部。

  

  (九)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六、管理及服务

  

  (一)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其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工作期间,县市区委组织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合同条款及式样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制定,其中可根据各地实际,设定自选条款。

  

  (二)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原则为3年。聘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三)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原则上与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建设扶贫驻点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结合起来,注意相对集中安排。

  

  (四)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任职村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任职村所在的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及选聘到村任职的有关证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五)乡镇党委、政府要妥善安排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高校毕业生到岗上任时,所在乡镇党委要召集所任职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全体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帮助衔接安排好工作和生活。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要求住村,可安排住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也可住在条件许可的农户家。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保障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女学生的安全。

  

  (六)县市区委组织部要设立“热线电话”,及时解决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后遇到的特殊问题。

  

  (七)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母校,要跟踪了解学生在村工作情况,在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建立在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与在校毕业年级学生的联系制度,引导在校毕业年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

  

  (八)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九)在村任职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继续在村任职的,可向所在乡镇党委提出解聘申请,由乡镇党委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决定解聘;任职期间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由乡镇党委提出,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决定予以解聘。所有解聘人员都须事后报市州委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备案。因上述原因离开任职岗位的,不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待遇和保障政策。

  

  (十)建立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异动情况报告备案制度。乡镇党委要密切联系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对各种离职异动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区委组织部报告,市州委和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半年向上一级组织部报告一次选聘人员离职异动情况。人员离职异动后,不得以离职高校毕业生名义虚报冒领工作、生活补贴。如有虚报冒领的,要从严查处。

  

  七、财政补贴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费补助和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对我省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到湘西自治州任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万元),省财政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配套补贴,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同时,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中央、省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

  

  八、组织实施

  

  (一)选聘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依托省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农办、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办、团省委、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组织和指导。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有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与省委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选聘工作要重点把好选聘“入口”关、抓好政策待遇的落实、搞好服务保障工作,切实为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干事创业、发挥作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为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在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同时,继续有计划地选派市、县机关年轻干部到村任职或挂职,开展“一村一名大学生”学历教育,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和基层,参加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等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四)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办公室2008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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