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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2010-5-11 14:48|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44| 评论: 0

2010-05-10

  日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采取九条措施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一是加强招生考试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推进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学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有效缓解“择校”问题。

  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三限”政策,逐步提高市级重点中学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的比例。积极推行阳光招生工程,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严禁以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改革教育评价机制,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简单以升学率高低实施奖惩,不得炒作考试成绩、升学率和中考高考状元。

  二是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科课程,认真上好体育、艺术、写字、安全教育课,鼓励学校因地制宜开展社会实践课程。鼓励学校和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效率来提高教育质量,不得随意加大课程难度、赶超教学进度、过早结束新课,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挤占非考试学科和学生自习课的时间。

  三是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指导学校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早晚作息时间、学习锻炼时间、走读生在校时间和各学科作业量,不得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坚决纠正利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上课或集体补课的做法,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充足的休息及课余活动时间。

  四是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强化教师岗位职责,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严禁教师强迫、动员、诱导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和有偿培训补习活动;严禁教师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商品;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开展教师从教行为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评优评先、晋级晋升、聘任聘用的重要依据。

  五是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严格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指导学校科学编制预算,监督学校执行财务制度,督促学校主动接受财经审计,确保教育资金有效合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严禁截留和挪用国家助学资金和教育专项资金。

  六是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来人口变动趋势,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要不断提高教育经费支出在公共财政中的比例,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有效控制和减少“大班额”现象;要大力实施校舍安全、中小学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和“五个校园”等建设工程,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要特别重视改善寄宿制学校卫生设施和农村学校食堂条件,解决好学生住宿、伙食、饮水等问题,努力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发展差距,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七是加强组织领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基础教育以区县(自治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把规范办学行为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认真执行各项教育法规、政策,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纠正各种违规办学行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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