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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校实习与见习生们有了尚方宝剑

2010-3-4 20:42|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51| 评论: 0

  《广东省高等学校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于3月1日起实施,广东成为全国首个实施高校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的省份。条例的出台,体现了高校办学与社会发展衔接的导向,同时对高校学生在实习和见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条例规定,学校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高校学生实习。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毕业生与见习单位也应签订见习协议。协议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与损失赔偿的规定等。书面协议的签订将取代过去用人单位与实习生或见习生之间简单、随便的口头约定,减少双方因口头约定的随意性、不确定性而带来的损失,保障了学生在实习或见习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同时,由于过往不少学生迫于就业压力,急切想找到一个实习或见习单位而没来得及考虑协议签订一事,还有些学生在用人单位中由于位卑不敢言、个人权益维护意识薄弱等原因而不敢或疏忽与用人单位签订一纸书面协议。如此一来,学生在实习或见习期间遇到用人无故毁约或工伤意外突发事故的时候就无所适从。但如今根据《条例》规定,学生有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尚方宝剑,而不仅仅是处于劣势的群体了。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众所周之,由于各种原因,当前就业形势越发不容乐观,相当一部分毕业生毕业时无奈地办理了暂缓就业,期望在毕业后的一到两年内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于是他们在这激流汹涌的就业市场中一边打工一边谋工作。过程中,哪怕用人单位给他们开出很低报酬甚至分毫不给的条件时,他们也得选择默默承受,皆因他们只想得到一个宝贵的工作机会。这样,见习生们哪敢向用人单位提要求讲条件呢?但现在不同了,既然政府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要给予见习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那见习生们就可以堂堂正正地要求有劳动就有报酬,他们也不再是廉价劳动力了。这正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关爱大学生、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美好愿景。

  纵观《条例》,一方面,政府为学生权益作出了保障性规定,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条例》中这些规定能否真正落实,还不容忽视。大学生的实习或见习问题与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密切相关,它关系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多方利益。《条例》规定的执行与落实函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学校、用人单位等多方的通力合作,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同时,政府还应制定出台与条例相关的制约监督措施,监管条例规定的严格执行。如当用人单位不肯与实习生或见习生签订协议时该怎么办?再如用人单位给予见习生低于应给标准的报酬时应怎么办?实践中应通过什么渠道既能实现学生的如愿实习或见习,又能维护用人单位与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还能保持双方和气融洽的合作氛围?看来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还应及早为条例的落实出台配套措施。再者,笔者认为,政府还可以利用适当的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营造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多向高校提供实习或见习岗位,实现用人单位与高校办学、学生就业的良好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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