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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招管理规定公布 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录取资格

2011-1-26 07:56|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54| 评论: 0

本报北京9月13日讯记者陈丽平教育部近日制定《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这一规定共有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招生计划、报名、命题、初试、评卷、复试、调剂、录取、违规处理、附则共12章68条。

规定指出,招收硕士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招生单位及其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规定要求,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招生单位要充分利用考生的诚信记录,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对在当年研究生(论坛) 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考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考试作弊的在职人员要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单位。相关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将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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