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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008年四类自考生可免考相关科目

2009-12-1 18:48| 发布者: 教官·胡| 查看: 69| 评论: 0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昨日下发,以下几类考生可免考所报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第一类是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参加自学考试且与原有学历相同层次者,可免考下列课程:公共政治课及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此项规定也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的肄业、退学学生,但此类学生在申请公共课程免考时,须附在本科学校就读期间的原始成绩表(加盖学校公章生效)。

  第二类是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原来所学专业与我省自学考试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则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理工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的高等数学(理工类、经济类)、普通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经济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的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心理学、教育学;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写作;法律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经济法概论;计算机应用(包括计算机软件)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非计算机专业(不含信息类各专业)的计算机课程(包括实践)。

  第三类是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证后需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除上述规定外,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课程完全相同(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学分相同)的均可免考。

  第四类是考生参加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参加PETS-2级笔试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

  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另符合《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的有关条件者,可免考相关课程。此外,该细则还就考籍的转出与转入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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